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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品行业种类繁多,还未形成大型垄断企业,导致产品入门门槛低,竞争激烈;
中国经济中高速增长,工业化水平稳步提高,汽车产销量整体提高,市场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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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店公司经营轮胎、机油类目注册资本须高于50万人民币(包括50万);
2、机油类目中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注册资金及公司依法成立年限请参照《国际品牌“保证金”/“资质”说明表》中要求;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2、所有授权需加盖红章,如是个人持有商标授权需同时上传授权人身份证,签字名称要与商标持有人名一致;
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4、预付费卡券(如加油卡、洗车卡、美容卡、维修保养卡等)销售商家,如是发行方(即品牌方)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非发行方(即经销商)需提供发行方签署的承诺函。
(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1、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 若由权利人授权开设旗舰店,需提供在京东开设旗舰店的独占授权书。如果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旗舰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4、若申请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备案的电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可正常进行平台售卖;其他无备案的电动车,不可在平台销售;
6、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17761-1999或GB17761-2018中,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7、依据品牌提供质检报告(包括GPS导航、行车记录仪、安全预警仪、洗车工具、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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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付费卡券(如加油卡、洗车卡、美容卡、维修保养卡等)销售商家,如是发行方(即品牌方)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非发行方(即经销商)需提供发行方签署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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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经营出售多个品牌的专卖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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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营店命名不得带有商品品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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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申请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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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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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备案的电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可正常进行平台售卖;其他无备案的电动车,不可在平台销售;
6、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17761-1999或GB17761-2018中,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7、依据品牌提供质检报告(包括GPS导航、行车记录仪、安全预警仪、洗车工具、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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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营多个类目时按照保证金最高 的类目缴纳
平台使用费
保证金
1、开店公司经营轮胎、机油类目注册资本须高于50万人民币(包括50万);
2、机油类目中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注册资金及公司依法成立年限请参照《国际品牌“保证金”/“资质”说明表》中要求;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2、所有授权需加盖红章,如是个人持有商标授权需同时上传授权人身份证,签字名称要与商标持有人名一致;
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4、预付费卡券(如加油卡、洗车卡、美容卡、维修保养卡等)销售商家,如是发行方(即品牌方)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非发行方(即经销商)需提供发行方签署的承诺函。
(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1、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 若由权利人授权开设旗舰店,需提供在京东开设旗舰店的独占授权书。如果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旗舰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4、若申请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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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17761-1999或GB17761-2018中,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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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2、所有授权需加盖红章,如是个人持有商标授权需同时上传授权人身份证,签字名称要与商标持有人名一致;
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4、预付费卡券(如加油卡、洗车卡、美容卡、维修保养卡等)销售商家,如是发行方(即品牌方)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非发行方(即经销商)需提供发行方签署的承诺函。
(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1、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经营出售多个品牌的专卖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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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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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专营店命名不得带有商品品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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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旗舰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4、若申请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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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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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4、预付费卡券(如加油卡、洗车卡、美容卡、维修保养卡等)销售商家,如是发行方(即品牌方)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非发行方(即经销商)需提供发行方签署的承诺函。
(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1、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经营出售多个品牌的专卖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备案的电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可正常进行平台售卖;其他无备案的电动车,不可在平台销售;
6、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17761-1999或GB17761-2018中,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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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2、所有授权需加盖红章,如是个人持有商标授权需同时上传授权人身份证,签字名称要与商标持有人名一致;
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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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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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营店命名不得带有商品品牌名称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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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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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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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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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17761-1999或GB17761-2018中,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7、依据品牌提供质检报告(包括GPS导航、行车记录仪、安全预警仪、洗车工具、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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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营多个类目时按照保证金最高 的类目缴纳
平台使用费
保证金
1、开店公司经营轮胎、机油类目注册资本须高于50万人民币(包括50万);
2、机油类目中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注册资金及公司依法成立年限请参照《国际品牌“保证金”/“资质”说明表》中要求;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2、所有授权需加盖红章,如是个人持有商标授权需同时上传授权人身份证,签字名称要与商标持有人名一致;
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4、预付费卡券(如加油卡、洗车卡、美容卡、维修保养卡等)销售商家,如是发行方(即品牌方)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非发行方(即经销商)需提供发行方签署的承诺函。
(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1、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 若由权利人授权开设旗舰店,需提供在京东开设旗舰店的独占授权书。如果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旗舰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4、若申请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备案的电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可正常进行平台售卖;其他无备案的电动车,不可在平台销售;
6、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17761-1999或GB17761-2018中,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7、依据品牌提供质检报告(包括GPS导航、行车记录仪、安全预警仪、洗车工具、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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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营多个类目时按照保证金最高 的类目缴纳
平台使用费
保证金
1、开店公司经营轮胎、机油类目注册资本须高于50万人民币(包括50万);
2、机油类目中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注册资金及公司依法成立年限请参照《国际品牌“保证金”/“资质”说明表》中要求;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2、所有授权需加盖红章,如是个人持有商标授权需同时上传授权人身份证,签字名称要与商标持有人名一致;
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4、预付费卡券(如加油卡、洗车卡、美容卡、维修保养卡等)销售商家,如是发行方(即品牌方)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非发行方(即经销商)需提供发行方签署的承诺函。
(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1、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经营出售多个品牌的专卖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备案的电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可正常进行平台售卖;其他无备案的电动车,不可在平台销售;
6、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17761-1999或GB17761-2018中,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7、依据品牌提供质检报告(包括GPS导航、行车记录仪、安全预警仪、洗车工具、空气净化)。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咨询客服
当经营多个类目时按照保证金最高 的类目缴纳
平台使用费
保证金
1、开店公司经营轮胎、机油类目注册资本须高于50万人民币(包括50万);
2、机油类目中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注册资金及公司依法成立年限请参照《国际品牌“保证金”/“资质”说明表》中要求;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2、所有授权需加盖红章,如是个人持有商标授权需同时上传授权人身份证,签字名称要与商标持有人名一致;
3、机油类目一线知名品牌如美孚、壳牌和嘉实多授权链条限定于两级以内(如品牌方---代理方---商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每一级进货发票;质保金提调整为10万/30万;
4、预付费卡券(如加油卡、洗车卡、美容卡、维修保养卡等)销售商家,如是发行方(即品牌方)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非发行方(即经销商)需提供发行方签署的承诺函。
(注: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材料的,经平台评估仍可入驻的商家需提升保证金金额至10万及以上)。
1、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专营店命名不得带有商品品牌名称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轮胎、车灯类目需);
2、经营电子/导航产品类目,若国家要求必须通过3C强制认证的,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备案的电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可正常进行平台售卖;其他无备案的电动车,不可在平台销售;
6、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17761-1999或GB17761-2018中,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7、依据品牌提供质检报告(包括GPS导航、行车记录仪、安全预警仪、洗车工具、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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